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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阳光助学金评选办法
2011-11-03 21:23  

第一条 陕西科技大学阳光助学金是由勤工助学经济实体阳光书苑、阳光休闲吧、阳光书报亭等经营所得利润设立,对我校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提供的助学金。为了使资助的评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陕西科技大学阳光助学金(以下简称“阳光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资助项目为学费。

第三条 阳光助学金每年资助困难学生的名额和金额视当年的经营收入的利润确定,一般不低于每年500元/人,不高于每年1000元/人。

第四条 学校成立阳光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副组长: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

成员:由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及学生科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申请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 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缴纳全部或部分学费;

4. 学习刻苦、勤奋,学习成绩基本合格。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 学生根据本评选办法在每年的1月10日之前,向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科技大学《校内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 各院系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现实表现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等额推荐,孤儿学生或单亲家庭学生予以优先推荐;

3. 评审领导小组对各院系申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后,将拟定资助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三天,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最终确定为资助对象;

4. 在校园网上公布获得阳光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并举行阳光助学金颁发仪式。

第七条 其他

1. 资助名额分配由学校根据各院系上一学年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确定;

2. 本学年获得的各项资助(含奖学金、资助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累计等于或多于其应缴学费者,不应再申请参加阳光助学金的评选。

3. 本年度获得国家助学金、陕西省高校贫困生资助金的,不应再申请阳光助学金的评选。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0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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